入职新公司时晚了两天,就错失1.8万元带薪年休假补偿。近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,认定劳动者跳槽后存在时间空档,不属于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”的情形,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请。
2022年9月30日,于先生从原公司离职,同年10月10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高级结构工程师,双方签订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。
合同到期后,某公司决定不再续签。在为于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后,公司按1年10天的标准,对他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进行了折算,确定天数为2天,并支付了这部分工资。
于先生认为,自己参加工作十多年,离职仅10天就入职新公司,理应享有每年10天的法定年休假待遇。所以,某公司应按2天和10天分别支付自己2022年度、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.8万余元。
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,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;第五条规定,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,当年度年休假天数,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,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。
本案中,于先生2022年9月30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同年10月10日入职某公司,中间除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外,仍存在2天工作日的间隔,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,应重新计算。因此,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,于先生尚不享有法定年休假;2023年10月10日,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,此后可享受法定年休假。因双方确认于先生每年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标准为10天,根据日历天数折算,其2023年度可享受的法定年休假为2天。
鉴于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2天的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,浦东法院判决驳回于先生的诉请。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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